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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指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及时有效掌握国家和省出台的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近日省发改委对疫情发生以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项目建设、做好“六稳”工作等方面的系列政策措施进行了重点梳理,主要包括加大融资支持、实施税费优惠、降低用电用气价格和社保费用支持复工复产、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政策,将对推动有关工作提供政策信息支持。

 

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一览表

(截至2020.02.26)

 

 

序号 文件名称/政策来源 主要政策内容
一、加大融资支持
1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1.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2.人民银行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2.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3.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3 国务院常务会议(2020225日) 1.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30日,免收罚息。                                                                   2.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二、 实施税费优惠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6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 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
7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8 人社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2020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
2.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9 国务院常务会议(2020225日) 1.3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降至1%
2.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
3.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低息贷款。
4.落实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政策。
5.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
10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1.20202月起,各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降低用电用气价格和社保费用支持复工复产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21日起至6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15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1.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2.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四、支持投资项目建设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由办理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
1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由国家统一核销计划指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正常用地审批中,根据需要开展网上联审等。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2020-02-12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聚焦企业关切·河北省发改委汇总整理出一批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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